上海大学校友会直属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大学校友会直属分会”是上海大学校友会所属分会,接受上海大学校友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校友之间友谊,搭建校友之间团结合作的平台,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内,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220号B楼313室。
第二章 任务、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一)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推动母校的校友工作;
(二)发挥广大校友的资源优势,拓展办学和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上海大学各个时期(包括在原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就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及任教任职者;
(二)曾在原上海大学高等技术学院等学院就读及培训、进修的学生、任教任职者。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自觉维护本会名誉,未经许可,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其它活动;
(二)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为母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相关组织和校友个人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理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经一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一半以上赞成后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推举上海大学校友会理事;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解释本会章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会长是本会的负责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其他重要的活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海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上海大学校友会直属分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