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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申请免考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英语课程的补充规定

创建时间:  2009-07-14  王雅鹃    浏览次数: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沪自考委办[2009]1号

关于国家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申请免考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英语课程的补充规定
各主考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应的操作程序,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与我国部队系统合作开展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相关协议的精神,现决定,凡参加部队系统组织的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简称"PETS")并获得合格证书的本市高教自考生,在按《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8年6月修订)申请免考本市高教自考公共英语课程时,除必须提供相应的PETS合格证书或笔试合格证明外,还须相应出示我国部队系统颁发的军人证或我国军事院校学员证,以示认证。否则将不予办理相关的免考手续。
    特此规定,望主考学校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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