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24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24年上海市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
一、院校全称 | 上海大学 |
二、就读校址 | 1.上海大学延长校区:静安区延长路149号 2.上海大学宝山校区:宝山区南陈路333号 3.上海大学嘉定校区:嘉定区城中路20号 4.上海大学华文教学点:宝山区逸仙路3000号 7幢1层 5.上海大学计算机信息教学点:静安区康定路987号 6.上海大学上海中成协教学点:黄浦区瞿溪路801号 7.上海大学环境学校教学点:浦东新区商城路1980号 8.上海大学慧承教学点: 办公地址: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普陀科技大厦16F
上课地址:普陀区澳门路726号经济管理学校 9.上海大学工艺美院教学点:徐汇区漕溪北路502号 10.上海大学经管进修教学点:黄浦区宁波路476号 |
三、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上海大学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大学本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上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
七、招生专业及说明 | 见附表 |
八、学习形式 | √ 业余 □ 函授 □ 脱产 |
九、学制与年限 | 专升本学制3年,学习年限2.5-5年 高起本学制5年,学习年限5-8年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色盲色弱考生不宜报考。 |
十一、录取规则 | 1. 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并达到当年上海市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并遵循以下规则录取: (1)艺术类专业,除成人高考成绩达到当年上海市投档分数线外,艺术加试成绩必须合格,并按照成人高考总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依次按艺术加试综合成绩、外语、语文、政治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英语专业专升本,成人高考成绩达到上海市投档分数线的考生,按成人高考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依次按成人高考总分、大学语文、政治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除艺术类和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按照成人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同分情况下,专升本依次按外语、政治、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或民法单科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起本按外语、语文、数学、史地或理化单科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如填报专业招生计划有限而无法录取,或报考的专业上线人数不足30人而不开班,学校将根据考生填报的调剂志愿信息,按顺序依次调剂至其它专业或其它教学点。如考生不愿调剂,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3.各专业原则上执行上级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录取时将根据各专业实际报考人数和上线人数作适当调整。 |
十二、学费标准 | 1.专升本:艺术类专业,90元/每学分,共160学分(沪价行[2000]第180号);其它专业,60元/每学分,共160学分(沪价行[2000]第180号)。 2.高起本:艺术类专业,80元/每学分,共300学分(沪价行[2000]第180号);其它专业,3200元,53.3元/每学分,共300学分(沪价行[2000]第180号)。 |
十三、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上海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全程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举报电话:021-56161596(工作日8:30—11:00,13:00—16:30) |
十四、网址及联系电话 | 上海大学网址:https://www.shu.edu.cn 上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址:https://cce.shu.edu.cn/ 咨询电话:021-62552368(工作日8:30—11:00,13:00—16:30) |
十五、其他须知 |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或转教学点与转学,且只允许在入学考试时属同一科类、同一层次的专业之间进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从外校转入上海大学者不得转专业、转教学点或转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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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4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成人高考)
院校填写 |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合法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院 校 全 称(盖章): 院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处室意见 |
发展规划处: | 财务处: |
高等教育处: | 职业教育处: |
学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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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意见: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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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各高校按《2024年上海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样张表格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已统一规范的文字表述不可任意修改。如有补充说明,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附件1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及各教学点实际情况表述。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五、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附件1中“七、招生专业及说明”应含专业名称、科类、学制与年限、专业方向、语种、收费标准、学习形式、招生范围、办学地点、专业加试要求等,可附表。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五、附件1中“十一、录取规则”中需说明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的组成规则、专业安排办法等内容。
六、附件1中“十二、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七、章程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
八、经核定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